**县****委员会:
我局于10月25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陵阳镇“**飞”公园项目(项目编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95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76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六、****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人:章寒碧;电话:0566-****016。
****
2024年10月30日
抄送:****水利局,****政府,******公司。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告知书
2024年第53号
**县****委员会:
你单位在**市**县实施的陵阳镇“**飞”公园项目,已通过****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许可文号青水审批〔2024〕39号。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水利厅****总局****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你单位应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0.76万元。计征明细情况:应缴费基数0.95公顷,征收标准每平方米1元,减免性质阶段性降低收费标准,减免费额0.19万元。
请你单位按规定****服务大厅****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的相关事宜。
开采矿产**的,除上述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外,你单位在项目投产后,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矿产**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上述文件执行。
联系人:章寒碧;电话:056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