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17号
石嘴****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审查**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石水建管发〔202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结合专家意见,经审查,原则同意《**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以下批复意见。
一、项目概况
**市大峰沟潮湖段治理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区长胜街道潮湖村境内,属**项目。治理沟道总长2.34km,主要建设内容为:大峰沟疏挖扩表1.15km,铺设砂砾石道路0.98km;小峰沟疏挖扩表1.19km,沟道砌护0.43km;安装水位监测设备1处、视频监控设备3处。
工程总占地14.29hm2,其中永久占地14.09hm2,临时占地0.2hm2,占地类型属水利设施用地和裸土地。工程建设期土石方开挖8.18万m3,回填8.18万m3,挖填平衡。工程总投资331.2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3.72万元,工程计划于2024年3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4个月。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2.4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2.8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57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6.2万元,独立费用11.59万元,基本预备费1.24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12号)第十二条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第六款“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规定,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29hm2;
(二)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四)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项目建设扰动面积14.29hm2,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987.86t;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4%;
(七)同意将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沟道综合治理区和施工营地区2个防治分区;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方法、编制依据。
三、项目管理
(一)按照《报告书》的内容,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在项目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严格执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开挖土石方总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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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