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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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审批星海湖渔岛、鹿儿岛、双星岛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结合专家意见,经审查,基本同意《星海湖渔岛、鹿儿岛、双星岛生态修复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以下批复意见。
一、项目概况
星海湖渔岛、鹿儿岛、双星岛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区星海湖,属**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鹿儿岛生态修复区:1.绿化修复面积40000m2;2.节水灌溉工程40000m2;3.附属工程:铺设10cm厚碎石防火作业道,面积共计5054m2;现状芦苇及树枝修剪。(二)渔岛生态修复区:1.绿化修复面积55780m2;2.节水灌溉工程55780m2;3.土方工程1500m3;4.附属工程:铺设防火沙5000m2,铺筑防火作业道300m2,环岛路内侧护坡800m2,现状芦苇及树枝修剪。(三)双星岛生态修复区:1.绿化修复面积2371m2,包括补植灌木870m2,种植山**杏192株,种(补)植草坪1501.41m2;2.附属工程:现状树枝修剪。****停车场区:1.绿化工程:绿化修复面积2500m2;2.节水灌溉工程2500m2;3.土方工程500m3;4.铺设面包砖及混凝土道牙。停车位面积1050m2。
项目总占地面积11.30hm2,均为临时占地,占地类型为其他草地。项目土方开挖1.36万m3,回填土方1.36万m3,挖填平衡。项目概算总投资720.3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0万元。项目已于2023年5月开工,2024年4月底完工,总工期为12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561.05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556.55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4.5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89.97万元,植物措施费363.80万元,临时措施2.78万元,独立费用4.50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12号)中第十二条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第四款“建设保障性**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30hm2;
(二)同意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三)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四)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项目建设扰动面积11.30hm2,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量680.76t;
(六)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七)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鹿儿岛生态修复区、渔岛生态修复区、双星岛****停车场区4个防治分区;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方法、编制依据。
三、项目管理
(一)按照《报告书》的内容,你单位应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在项目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严格执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开挖土石方总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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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