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46号
****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公司调味制品及酱卤制品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调味制品及酱卤制品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红果子****创业园2#车间,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2′25.799 ,北纬39°7′20.885 。本项目已开工建设,现补做环评手续,****园区内已建成标准厂房1座,在厂房内安装建设1条辣酱生产线及杀菌线、1条酱卤制品生产线及相关附属工程。项目年产200万瓶辣酱及年产360万盒酱卤制品。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公司调味制品及酱卤制品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台0.3t/h燃气蒸汽发生器(一用一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废气分别经两根12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中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NOX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9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大型标准限值;卤煮废气及车间生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根9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园区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隔油+三级沉淀”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排放标准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至****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安装减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边角料、卤渣、废油脂、不合格品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统一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00839t/a、SO2 0.00496t/a、NOX0.012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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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