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宝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22MA4W83PG51 | 建设单位法人:庞** |
邓家英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县龙溪镇埔上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47-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县龙溪镇埔上村 |
经度:114.104503 纬度: 23.09775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7-25 |
博环建〔2018〕20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10-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1322MA4W83PG5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22MA4W83PG5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302MA53YGRXX3 | 竣工时间:2024-08-27 |
2024-08-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04 |
2024-10-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9368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项目 |
根据《**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三十、其他58“改造项目”中“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本次技改项目淘汰低效VOCS治理设施,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产生的废活性炭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因此,项目的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均不增加,符合**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属于豁免环境手续办理的项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PP板材49吨,PP管材9.86吨 | 实际建设情况:PP板材49吨,PP管材9.86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材料→搅拌→挤出(加热)→牵引→切割→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材料→搅拌→挤出(加热)→牵引→切割→成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落实项目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的收集处理措施,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挤压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废气收集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设置在无尘负压车间内,经收集后由约10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分别由2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函〔2020〕158 号)第58项,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可以豁免,无需办理环评手续。本次改造除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升级为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之外,建设规模、产品产能均不发生变化,且不涉及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增加,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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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2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分别由2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且检测结果均达标。 | 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消声、减振处理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振、减振措施 | 厂界的昼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项目塑胶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车间;废包装袋收集后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气处理设施喷淋不可循环浓水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交由有相应处理工艺的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塑胶边角料、残次品、吸尘设备中回收的粉尘和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公司外运处理;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龙溪街道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喷淋废水经收集后,暂存于车间内,定期交**市****公司回收处置。本次改造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升级为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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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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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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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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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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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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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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