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14号
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区宁****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请示》(宁发蔬产字〔2023〕001)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宁****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红果子镇****创业园2号院,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38.00″,北纬39°7′18.00″。本项目为补办环评,建设内容为拆除2台原有10蒸吨燃煤锅炉,**1台6t/h天然气锅炉,改扩建加工车间1100m2,**原料堆放区300m2,****基地2000亩,安装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脱水蔬菜1000吨。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占总投资29.09%,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区宁****集团有限公司绿色蔬菜产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中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NOX 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通过集污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锅炉排水、软水制备排水用于车间洒水抑尘及地面清洗;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二者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集污管网,最终进入****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过合理布局设备,合理安排时间等方式降低噪声排放,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安装减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化利用,****政府指定地点处置,废设备和废设****回收站。
运营期不合格蔬菜、沉淀池污泥分类集中收集后,****填埋场填埋;****公司更换后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为0.082t/a,SO2为0.058t/a,NOX为0.438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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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