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审管批字〔2024〕34号
******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公司两台10蒸吨链条式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两台10蒸吨链条式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红果子****创业园******公司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2′15.196″,北纬39°07′20.177″。本项目**一座建筑面积为1500m2的全封闭锅炉房,安装2台10蒸吨链条式生物质烟气再循环低氮燃烧锅炉及配套设施。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41.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公司两台10蒸吨链条式生物质蒸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运输道路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安装1套在线监测装置。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生物质原料暂存于全封闭燃料贮存间内,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
运营期纯水再生废水部分用于厂区洒水降尘,部分与生物质锅炉排污水共同排入调节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至****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安装减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化利用,不能****政府指定地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运营期灰渣、收尘灰集中收集后暂存于灰渣暂存间,定期用于农肥还田。****设备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区内暂存。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8.5t/a、SO25.67t/a、NOX11.242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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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