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1:
1.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2.2.4(1)商务部分的企业规模与实力"评分规定:
1)投标企业有在线培训系统,并取得培训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取得保安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3).取得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上述评分规定存在设置的条件与项目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诉求:修正评分规则
4)******厅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得3分,******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公司的,得1分。
上述评分规定存在限定特定行政区域许可证、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诉求:修正评分规则,******厅应分值一样。
答1:
第1、2、3项回复:****车站为人员密集场所,安检人员技能要求高、劳动强度大,但流动较为频繁,投标企业的培训能力尤为关键,应适应铁路客运安检特点具备完善的培训体系,开展多种方式的安检培训满足铁路安检需求。本项不进行修改。
第4项回复:本项修改为:******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在**市设有项目管理机构的,得3分;******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但未在**市设有项目管理机构的,得1分。
问2:
2.“第三章2.2.4(2)技术质量部分的培训管理中的评分规定,并提出此规定为评分标准,否则将导致不得分。
1)在******基地,可独立完成业务培训及发证的,得6分;与**省**院校等具有保安员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院校有3年及以上培训协议并在有效期内,可委托完成培训发证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
上述评分规定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诉求:修正评分规则。此项评分标准存在结果都是可以完成培训发证,****基地与**培训院校评分分值明显存在4分差异之距,分值应该一样。
2)投标企业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投标企业拟派驻本项目管理团队中具有公共安全管理师每人得1分。公共安全******部门,培养熟悉我国**工作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从事公共安全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上述评分规定存在设置的条件与项目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诉求:修正评分规则
答2:
第1项回复:本项修改为:(1****公司****车站归属的行政管辖范****基地,并可独立完成保安员业务培训及发证的,得6分;(2****公司****基地,可独立完成保安员业务培训及发证的,得5分;(3****基地,但与具有保安员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院校有3年及以上培训协议并在有效期内,可委托完成培训发证的,得4分。本项最高得6分。
第2项回复:采纳贵单位意见,本项修改为:取消“投标企业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及投标企业拟派驻本项目管理团队中具有公共安全管理师每人得1分”的条件,修改“投标企业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受到过国家级相关部门表彰 ,得1分,受到过省级相关部门表彰,得1分,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其他不变。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公司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钟 工
联系电话:027-****9116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