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实现“评优定优”目标,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建设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仅限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评定分离”的宗旨是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权责对等。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
(二)兼顾择优和竞价。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三)公平竞争。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引导和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
第六条 招标开始前,招标人****,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标过程公正、公平。监督小组成员****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或考察、质询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当有效投标人为≤6家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7-9家时,推荐4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0家及以上时,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依法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方可进行下步定标工作。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名,不再递补,将有效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按投标人得分高低补足至3名。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重新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
****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委员会的,或****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在定标会议前24****小组的监****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到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即刻进行随机抽取增补。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四)****委员会成员库,成员库成****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成员库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定标,但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且邀请的外部成员****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及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开展现场面试。****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在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日历日内召开。在定标会议上,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要素、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定标会议应****交易中心或招标人自行选定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定标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建设部****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主要流程如下:
(一)纪律宣布:《定标会议纪律》《承诺书》。
(二)流程宣布:宣布定标流程、定标原则。
(三)情况介绍: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
(四)面试阶段(如有)。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
(五)答疑阶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倾向性意见。
(六)择优阶段:采用票决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并注明推荐理由,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择优情况,定标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工作人员作好书面记录。
(七)定标阶段:采用票决法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实行组长末位表态制,由组长确定中标人。
****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结果。
第十六条 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一)票决定标法。包括:直接票决定标和逐轮淘汰定标等方式。票决时,定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不得有弃票或者废票。
1.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当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以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逐轮淘汰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要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逐轮淘汰,直到留下1名候选人推荐为中标人。逐轮淘汰过程中,出现得票数相同且影响淘汰的,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淘汰投票,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实行组长末位表态制,****委员会组长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最终确定中标人。所****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委员会成员签字确定。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对定标结果****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 定标结束后3个日历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及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定标会 议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实施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采取“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需调整内容(分为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两部分)
2.采取“评定分离”项目评标报告(示例)
3.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4.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5.定标会议会场纪律(示例)
6.承诺书(示例)
7.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投票表(示例)
8.定标委员会定标投票统计表(示例)
9.定标报告(示例)
10.采取“评定分离”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需修改补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