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曹雯赫
邮编:110003
联系人:陈**,电话:1514****492
****: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16时00分收到****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市2024年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政府一般债项目扩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针对****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一、质疑事项1、2、3:“中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电热蒸饭柜(8盘)、电热蒸饭柜(12盘)、电热蒸饭柜(24盘)、电热蒸饭柜(36****制造厂家****公司,提供的该标的电热蒸饭柜(8盘)、电热蒸饭柜(12盘)、电热蒸饭柜(24盘)、电热蒸饭柜(36盘)、电炒炉80、汤炉(80L)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其中标人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针对质疑事项1、2、3项内容答复如下:经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规定。****公司授权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制造,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留样冰箱(不小于200L)”****制造厂家,提供的该标的留样冰箱(不小于200L)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3C强制认证证书,其中标人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针对质疑事项4内容答复如下:经核查,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4年修订)》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但不包括“商用售卖机、敞开式冷藏/冷冻展示柜、以独立形式存在的制冰机和冰淇淋机、远置式陈列柜、生鲜自提柜、物流冷柜、冷库...等”。“留样冰箱(不小于200L)”属于“敞开式冷藏/冷冻展示柜”系列,不属于“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不在3C强制认证范围内,不需要提供3C认证证书。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5:“**市2024年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政府一般债项目扩建食堂设备采购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标主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不合规不合法中标结果公示信息。...”
针对质疑事项5内容答复如下: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4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本项目“主要中标标的”为采购需求1-4项内容的“电热蒸饭柜”的系列产品,我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告“主要中标标的”相关内容。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6:“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中标标的信息违规违法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未在中标公告中公开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序。...”
针对质疑事项6内容答复如下: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 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及《根****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第二点:“...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我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目前政府采购项目已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可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投标结果自行查询“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需要在中标公告中公开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序。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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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