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梅江河支流龙潭河上游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兴隆镇)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5********7337770 | 建设单位法人:冉宇 |
毛秀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县 |
**市酉阳县钟多镇**路4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酉阳县**河支流**河上游重点河段综合治理工程(**镇)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22-E4822-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 |
建设地点: | **市**县 **镇 |
经度:109.05149 纬度: 29.27386 | ****机关:酉阳****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5-01-22 |
渝(酉)环准〔2015〕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314 |
156 | 运营单位名称:酉阳土家族****人民政府 |
115********148300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242MA5U8P9E7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242MA5U8P9E7D | 竣工时间:2023-04-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17Q0isO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工程由排洪隧洞、进口改建渠道、**镇溶洞新增拦污栅、土坪电站厂房加高防洪墙等组成。渠道长度为588.31m;隧洞总长2915.68m;**镇溶洞新增拦污栅3处。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由排洪隧洞、进口改建渠道、土坪电站厂房加高防洪墙等组成。 工程**引水渠1条,长度为574.76m;**排洪隧洞1条,排洪隧洞全长2902.68m,另进口段长8.5m,泄槽段31.59m,挑流鼻坎长12.72m;土坪电站厂房防洪墙加高1.29m,加高长度约125.2m,**便民人行桥一座,长21m,宽2.4m。 |
1、明渠长度减少13.55m,隧道洞身长度减少13m,土坪电站防洪墙长度减少84.8m,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 2、新增便民人行桥一座,长21m,宽2.4m。 3、取消拦污栅建设,因拦污栅会影响行洪,造成**堵塞。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为水利类防洪综合整治工程,营运期项目自身无废水、废气、固废产生和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水利类防洪综合整治工程,营运期项目自身无废水、废气、固废产生和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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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施工过程产生的弃土、弃石用于回填或两岸绿化;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全部综合利用,弃渣已得到妥善处置。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运****填埋场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生态保护。施工期对原辅材料堆场、混凝土拌和站区、综合加工区等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场区预先修建挡土墙、排洪沟和沉砂井;地表开挖尽量避开暴雨季节,土石方应堆放规整,及时回填,使工程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程度;临时堆料场、渣场在场地下游方向先修筑挡渣墙进行挡拦,上游修筑截水沟引至渣场两侧,挡土墙墙趾前设置墙前排水沟,用于排除堆积边坡来水和上游排水沟内汇集水,出口接沉砂池,以减轻水土流失;施工临时占地在工程结束时应按照要求对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或植被恢复。 | 做好了生态保护工作。合理设置了施工期临时工场,减少临时占地对植被的毁坏和影响;项目未设置弃渣场,土石方全部综合利用;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和永久占地无需硬化的区域进行了绿化,现场踏勘时绿化效果较好。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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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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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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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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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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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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