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孙蒋路与**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原为工业用地,未来规划拟作为住宅混合用地(RB)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滨****集团****公司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1)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及成果分析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卫星图等资料,该****集团****公司西侧厂房,原为国营第七二一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技术密集、科研生产一体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民用水声产品、医用B型超声诊断仪及探头系列、纺织电子产品、压电陶瓷、传感器、电子变压器、测深仪等民用品,****集团公司。地块现状为空地,南侧区域四周有围挡,根据踏勘显示地块无异味,未发现化学品腐蚀或泄露的痕迹,未发现其他可见污染源或明显被污染痕迹。
第一阶段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等得出,地块内历史用途主要为工业企业;地块周边历史上存在部分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对本地块有一定影响,为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程度,在完成第一阶段调查后,开展了土壤采样分析。
三、第二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分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土壤共布设47个采样点位,满足40*40m网格,靠近电镀车间(位于地块外北侧)满足20*20m网格;地下水共布设15个采样点位,满足80*80m网格。
最终土壤送检样品209个(包含21个现场平行样);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17个(包含2个现场平行样)。
土壤检测指标:(1)包括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2)pH、锌、锑、总铬、银、氰化物、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3)(1)包括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2)pH、锌、锑、总铬、银、氰化物、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3)变压器车间(T9、T10)、靠近变电所(T37、T46)点位增测多氯联苯,靠近地块外油库区域(T41、T32、T8)增测甲基叔丁基醚。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1)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2)pH、锑、总铬、银、硼、溴化物、磷酸盐、石油烃(C10-C40);(3)地下水质量标准中表Ⅰ指标(其中包含锌、铝、氰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硫化物、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包括微生物、放射性指标);(4)靠近地块外油库区域(W2、W12)增测甲基叔丁基醚,靠近变电所(W10)点位增测多氯联苯。
(1)调查地块所检测的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银、铬、锌)、总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挥发性有机物(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有检出,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调查地块所检测的地下水样品中,常规指标、金属及类金属指标(砷、铜、铅、镍、锌、铬、硒、铝、锑、银、铁、锰、钠)被不同程度检出,其中除浊度、肉眼可见物外,其余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规定的Ⅳ类水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综上,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样品分析结果表明,该地块范围内土壤、地下水(除浊度、肉眼可见物外)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规定的Ⅳ类水标准限值,满足后续作为第一类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