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力信纺织品有限公司年产热定型加工针织布3866吨建设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784MA5671EF43 | 建设单位法人:温颖嫦 |
杨锦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市**镇**大道36号之十四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热定型加工针织布3866吨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762-C1762-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市**镇**大道36号之四、之八、之九、之十和之十一 |
经度:112.91257 纬度: 22.76831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18 |
江鹤环审〔2023〕6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00 |
120 | 运营单位名称:**** |
****0784MA5671EF4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江****公司 |
****0703MA4WY9FW0X | 验收监测单位:江****公司 |
****0703MA4WY9FW0X | 竣工时间:2024-05-0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15DAb7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热定型加工针织布3866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热定型加工针织布1933吨 |
项目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松布、进布→过油→上针→热定型→冷风冷却→脱针→冷风辊冷却→打卷、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松布、进布→过油→上针→热定型→冷风冷却→脱针→冷风辊冷却→打卷、包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为冷却循环水和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处理站;冷却循环水和水喷淋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2015修改单要求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处理站处理。 2、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与《**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较严值;有机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3、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一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站预处理后,再排****处理厂进行处理;一期项目废气治理喷淋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2015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站预处理后,再排****处理厂进行处理;冷却水直接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站预处理后,再排****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一期项目定型混合废气经“二级水喷淋+湿式高压静电+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4、一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一期项目厂区内设有生活垃圾暂存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滤料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回收单位外运处理;废油泥、废含油抹布及废活性炭等经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外运处置。 |
项目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0.15吨/年,NOx≤1.974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监测结果,一期项目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0.081吨/年,NOx排放总量为0.084吨/年,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件(江鹤环审[2023]68号)中VOCs≤0.15吨/年,NOx≤1.974吨/年的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496 | 0.0991 | 0 | 0 | 0.05 | 0.05 | |
0 | 0.15 | 0.204 | 0 | 0 | 0.15 | 0.15 | |
0 | 0.005 | 0.035 | 0 | 0 | 0.005 | 0.00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84 | 1.974 | 0 | 0 | 0.084 | 0.08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81 | 0.15 | 0 | 0 | 0.081 | 0.08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一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站预处理后,再排****处理厂进行处理 | 监测期间,一期项目外排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其CODCr、BOD5、SS、氨氮等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2 | 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 |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2015修改单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 一期项目废气治理喷淋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处理站预处理后,再排****处理厂进行处理 | 监测期间,一期项目外排的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其CODCr、BOD5、SS、氨氮、动植物油、表面活性剂等排放浓度均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2015修改单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定型混合废气处理设施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与《**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一期项目1#定型车间的定型混合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水喷淋+湿式高压静电+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 | 监测期间,一期项目定型混合废气经处理后,其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较严值,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 采取合理布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 监测期间,厂界昼、夜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一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一期项目厂区内设有生活垃圾暂存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过滤滤料经分类收集后交由**回收单位外运处理;废油泥、废含油抹布及废活性炭等经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外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