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天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烟草提取物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904MA56C9F312 | 建设单位法人:罗健瑜 |
梁效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茂****开发区 |
****开发区北片区银峰路63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5000吨烟草提取物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62-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茂****开发区 北片区银峰路63号 |
经度:110.961816 纬度: 21.58721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8 |
茂环(高新区)审〔2023〕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06-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904MA56C9F31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904MA56C9F312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702MA55J2TM4T | 竣工时间:2023-07-15 |
2023-07-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3-11-15 |
2024-10-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18--3379.aspx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一、本项目位于**高新区北片区银峰路63号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0度57分42.537秒、北纬21度35分13.970秒,项目占地面积 1380 平方米,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本项目建设1条烟草提取物生产线,设计年生产烟草提取物15000吨,公用设施依托厂区现有工程。本项目主要采用烟叶和乙醇溶液为原辅料,通过破碎、提取、过滤、蒸发等物理加工工序,生产液态烟草提取物。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批复落实。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址均与环评一致。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一、本项目位于**高新区北片区银峰路63号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0度57分42.537秒、北纬21度35分13.970秒,项目占地面积 1380 平方米,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本项目建设1条烟草提取物生产线,设计年生产烟草提取物15000吨,公用设施依托厂区现有工程。本项目主要采用烟叶和乙醇溶液为原辅料,通过破碎、提取、过滤、蒸发等物理加工工序,生产液态烟草提取物。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批复落实。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址均与环评一致。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一、本项目位于**高新区北片区银峰路63号现有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中心位置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0度57分42.537秒、北纬21度35分13.970秒,项目占地面积 1380 平方米,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本项目建设1条烟草提取物生产线,设计年生产烟草提取物15000吨,公用设施依托厂区现有工程。本项目主要采用烟叶和乙醇溶液为原辅料,通过破碎、提取、过滤、蒸发等物理加工工序,生产液态烟草提取物。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批复落实。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址均与环评一致。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本项目破碎粉尘废气粉尘治理以及高空排放措施;严格落实各生产环节的工艺废气收集治理措施。要定期开展装置泄漏修复检测,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修复;加强管理,减少物料的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烃类废气的排放;落实排气筒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规范化设置。 本项目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气筒DA002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 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厂界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治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循环冷却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公司****处理场和****开发区水质净化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调度输****公司****处理场或****开发区水质净化厂处理。要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水质、土壤长期跟踪监测系统,防止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烟草残渣渣料收集后,须满足《有机肥料》(NY/T525-2021)中有机肥料原料安全性评价要求后,方可交由有机肥制造企业生产有机肥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作为原料投入生产工序;定期更换的废布袋交由专业固废回收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污水处理污泥及浮油油渣属于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的排放,严格落实设备设施的隔声、隔振或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营运期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主要风险物质为乙醇溶液、废润滑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情形主要为废气事故排放废水事故排放,乙醇溶液和危险废物泄露及火灾、爆炸伴生/次生的污染。要强化对乙醇溶液的储存、使用管理和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管理,安排工作人员定期检查;依托厂区现有8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收集和储存泄露物料和事故废水;定期维护废气处理设施,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发现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超标排放时立即停止生产直至维修恢复正常;定期维护废水处理设施,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超标排放时立即停止生产直至维修恢复正常;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加强职工的风险防范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六)总量控制。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6.127吨/年,从**众和****公司****公司VOCs深度治理项目中削减的19.55吨挥发性有机物中进行等量替代。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9.336吨/年。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在项目施工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 实际建设情况:批复中的DA002排气筒(实际建设中该排放口编号为DA001)的废气处理工艺由“两级冷凝+催化燃烧”优化为“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该排放口与《****年产200吨人工合成尼古丁项目》共用,实际建设风量为800m3/h,该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三者的较严值。其余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均已按批复要求落实。 本项目周边管网还未接通,故本项目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标后现阶段暂时通过槽车外****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其余水污染防治措施均已按照批复要求落实。 本项目固废分类处置与综合利用措施均已按照批复要求落实。 已按批复要求落实,运营期噪声达标,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已按批复要求落实,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分局备案 根据监测结果,本项目实际排放情况在总量控制之内,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已按批复要求落实申办排污许可证,定期监测并填报相关污染因子产排情况 |
批复中的DA002排气筒(实际建设中该排放口编号为DA001)的废气处理工艺由“两级冷凝+催化燃烧”优化为“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已按批复要求落实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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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池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茂****开发区水质净化厂进场水质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H范围为6.8-7.1(无量纲);悬浮物最大日均浓度为69.5mg/L;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为257.2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日均浓度为76.275mg/L;氨氮最大日均浓度范围为8.46mg/L;总氮最大日浓度为16.925mg/L;总磷最大日均浓度为5.255mg/L;石油类最大日均浓度为2.4875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两级冷凝+催化燃烧装置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按50%执行) | 废气处理工艺由环评中的“两级冷凝+催化燃烧”变更为“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 | 废气处理前非甲烷总烃的产生浓度为1660~1890mg/m3;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为35.9~39.1mg/m3,排放速率为0.027~0.029kg/h。废气处理前非甲烷总烃的平均产生浓度为1768.3mg/m3,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的平均排放浓度为37.6mg/m3,则处理效率为97.87% | |
2 | 布袋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按50%执行) | 与环评一致 | 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4.1mg/m3,排放速率为0.0078~0.011kg/h | |
3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按50%执行)的较严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情况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 与环评一致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82~1.14mg/m3,排放速率为0.0021~0.0030kg/h,氨的排放浓度为1.74~2.15mg/m3,排放速率为0.0045~0.0058kg/h;硫化氢排放浓度为0.80~0.97 mg/m3,排放速率为0.0021~0.0026kg/h;臭气浓度值为549~724(无量纲)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 与环评一致 | 东侧厂界噪声监测值:昼间为61~62dB(A);夜间为50~52dB(A);南侧厂界噪声监测值:昼间为 56~57dB(A);夜间为46~48dB(A);西侧厂界噪声监测值:昼间为 54~55dB(A);夜间为 45~46dB(A);北侧厂界噪声监测值:昼间为60~63dB(A);夜间为 49~51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烟草残渣渣料收集后,须满足《有机肥料》(NY/T525-2021)中有机肥料原料安全性评价要求后,方可交由有机肥制造企业生产有机肥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作为原料投入生产工序;定期更换的废布袋交由专业固废回收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污水处理污泥及浮油油渣属于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与环评一致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生产工艺废气法兰连接密闭管道收集,两级冷凝+催化燃烧(依托厂区现有)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依托现有)排放。 各废水****园区****园区调度输****公司****处理场或茂****开发区水质净化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产工艺废气处理工艺优化为“两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水经厂内预处理措施处理后排入茂****开发区水质净化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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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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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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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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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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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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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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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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