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核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砂石厂和混凝土搅拌站涉及的构筑物及设备等)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416.27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省 **市
资产类别: 机械设备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18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2-13
交易机构
业务联系人:林菲 联系电话:195****0929
业务负责人:李政 联系电话:020-****9273、136****7590
业务负责人:李政 联系电话:020-****9273、136****7590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砂石厂和搅拌站设备及其构筑物等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见附件:****公司****搅拌站设备、构筑物等清单 |
规格型号 | 见附件:****公司****搅拌站设备、构筑物等清单 | 计量单位 | 见附件:****公司****搅拌站设备、构筑物等清单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根据《资产评估法》及相关评估准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三)对于评估范围内拟报废处置资产,受核查现场条件限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范围内构筑物及设备拆卸后回收材料进行称重,评估中所采用的房屋及设备拆卸后可回收废料的材质、重量等参数均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特别提醒报告使用人关注,期后实际处置房屋及设备时,房屋及设备拆卸后可回收废料的材质、重量应以实际称重数为准。 (四)根据委托人的说明,评估范围内部分报废的构筑物和报废设备拟拆卸处置,本次对上述资产的评估以拆零变现为假设前提,若变更评估假设条件,须重新进行评估。 (五)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不含增值税价,且未考虑交易环节可能产生的相关税费。 (六)根据委托人的说明,评估范围内的闲置设备拟以现状处置,本次评估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处置方式,考虑了拆除费,本次评估结论根据上述说明设定假设条件计算。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价格已包含13%增值税,****政府调高税率或新增其它税项,则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税额的差额。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淦河大道6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资产的情况,于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公****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4.88万元****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进行报价,该报价即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间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③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④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支付****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资产踏勘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交经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受让方同意自行负责现场拆除、运输等工作,并承担拆除、运输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责任;2)由于本项目拆除工作属高风险作业,须选择具有一级钢结构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拆除、运输等作业,各专业人员须持证上岗;3)拆除前须制订高风险作业方案报转让方批准后组织实施,拆除过程中须接受地方安监部门和转让方的监管;4)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安全环保事故,同意在《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在进场作业前,另行向转让方交纳一笔20万元的专项****银行履约保函,在现场拆除、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件事故,受让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外,专项安全保证****银行履约保函;若未发生安全环保事件事故,则全额****银行履约保函;5)自缴纳全部交易款和专项****银行履约保函后,90天内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并做好工完场清。 8、本项目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0.097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900000258;开户行:****银行**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24.88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省**市**县大畈镇坳头村 |
联系人 | 严飞开 |
联系电话 | 158****2811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司****搅拌站设备、构筑物等清单.pdf | ||||
2 |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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