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及社会监督均无异议,我分局对****
年产5万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特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436-****050****环境局****分局)
传 真:0436-****010
通讯地址:**市**县育才西路288号
邮 编:137300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年产5万吨有机肥项目 | 建设地点位于**市**县建****堡村**川屯,租用现有厂房,占地面积23581.38平方米,****中心点坐标为123°2′48.994″,45°58′35.502″ | **** | **省百瑞****公司 | 项目地块东侧为空地,西侧为扎突线,南侧为闲置民房,企业租赁其作为仓库,北侧为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年生产5万吨有机肥生产线,配套建设有原料混合车间、掺配车间、成品库、办公等,年产有机肥5万吨。 |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粉碎筛分、混合时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使有组织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 15米高排气筒排放;在封闭式车间内混合、发酵、陈化工序产生的硫化氢、氨和恶臭气体经负压抽风收集后,经除臭系统(采用碱洗喷淋,添加氢氧化钠)进行处理后,使其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 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运营期间,要加强废气集中收集设施日常维护,严格落实辅料、产品贮存和运输车辆等无组织源管理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至厂区内的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减振措施,选购低噪声的先进设备,从源头上控制高噪声的产生;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监测,发现噪声超标要及时进行维护。使东厂界、南厂界、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西厂界满足4a类区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危险废物产生;对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并经综合利用的方式妥善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化”的目标。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确保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产生的废包装物、除尘器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除臭系统喷淋设备产生的沉渣返回生产工序进行再利用。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运往附近垃圾存放点统一处置。 (六)严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