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自然资规函〔202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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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临时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司临时使用**市**区新桥镇黄连沱村1、2、5、6、7、8社的3.0361公顷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2338公顷、坑塘水面0.8023公顷)****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临时用地,用于材料临时堆放。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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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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