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一、出租标的
**市****(出租面积309.49㎡),租赁期限2-5年,租金每年递增3%,给予两个月免租期。
二、租金底价及交付
(一)本次招租的首年月租金底价为46424元,未达到租金底价的报价我行不予接受。
(二)现状交付。我行将按照现状交付出租标的,承租人须自行承担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消防建设、水电物管等一切费用及使用安全责任。
三、竞价担保
(一)竞价保证金为人民币 46424 元。竞价人应于2024 年 11 月 28日 17:00 点前把竞价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存入我行以下账户(截止时间以竞价保证金到达我行账户时间为准):并备注转账用途为 ****物业竞价租赁保证金。
账户名称: ****银行****公司
账号: 938********0011116
开户行:****银行****公司华夏支行
(二)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报价不符合参与竞价条件,我行一律予以拒绝
(三)成交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转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其他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在开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被不计息原额原路退回。
四、流程安排
(一)竞价人应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17:00点前凭竞价保证金转账凭证到 **市**区昌岗中路173****银行****管理部 领取竞价文件。联系人:巫女士 ,联系电话:020-****8009 。
(二)标的展示时间:2024 年 11 月 25 日,竞价人应提前预约。
(三)报价书提交时间: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0:00点前。
(四)开价时间: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0:00点 。
(五)开价地点: **市**区昌岗中路173****银行**支行二楼会议室 。
五、租赁要求
(一)我行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须在每月 20 日前交纳当月租金,逾期交纳租金的,按应交未交租金总额的0.5%/天支付滞纳金,若提前退租,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少于首年月租金金额3倍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
(二)承租人须向我行缴纳不少于首年月租金金额3倍的租赁保证金,原则上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息退回。
(三)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清洁、水电报装等一切费用及建筑安全责任;
(四)租赁用途为 商业 ,严禁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用于经营娱乐场所,严禁用于生产或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经**支行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转租、分租及转让租赁权,否则**支行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五)承租人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影响出租标的的主体结构,装修费用及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六)租赁期内,如出租资产所处地段发生三旧改造、政府征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我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需向承租人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七)租赁合同到期,若承租人逾期交还物业,每逾期1日应支付不低于原月租金10%的违约金。
六、注意事项
(一)确定意向承租人,意向承租人申报承租期限和首年月租金价格,按“价高者得”确定最终承租人。“价高者得”的计算公式为“承租人报价=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租赁期总月份数”。
(二)竞价人为个人的,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不可委托代理。
(三)竞价人为组织的,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竞价人的营业执照或成立许可证明复印件以及竞价人公章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亲自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须持竞价人的营业执照或成立许可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竞价人公章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
(四)成交竞价人为出租标的的承租人,必须以本人(或组织)名义与我行签订租赁合同。成交竞价人不得在竞价成功后变更其他主体作为出租标的的承租人。
(五)在开价前,无论竞价人是否已交纳竞价保证金或是否已提交报价书,我行均有权撤销本次竞价。请竞价人密切留意我行网站公告,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撤销本次竞价后,我行将不计息原额原路退回各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
(六)该物业权属资料为《不动产权证》,若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投入或增设改良相关损失,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且承租人须按实际占有使用时间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标准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一致。
(七)承租人已知悉物业产权情况,自行负责经营证照的办理,证照办理的一切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八)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承租人。
本公告不构成邀约邀请,具体情况以竞价文件为准。联系人:巫小姐,联系电话:020-****8009。
本次公告日自 2024年 11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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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