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条件
废钢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就上述项目进行网络反向竞价采购。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人:****
2.项目名称:****废钢(重废废钢)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
4.项目概况:为保障****生产需求,对重废废钢进行采购。
5.供货期:签订合同后4个日历日。
6.最高控制价:以竞价开始时间前30分钟系统公布价格为准。
7、质量要求:
7.1 炼钢对外购废钢铁的技术要求
7.1.1 废钢铁应表面清洁干燥,不混入油污、泥沙、水泥、耐火材料、橡胶和炉渣等杂物,杂质含量要求见表1。
表1 杂质含量
油脂类 | 涂料类 | 土沙 | 木材 | |
≤0.002% | ≤0.005% | ≤0.1% | ≤0.1% |
7.1.2 废钢铁的单件最大重量不大于1200kg。长≤1200宽≤800高≤400轴类:长≤1200。切割的工角槽、结构件、车轴、重型机械零部件;如拆解的废旧工业设备,厂房钢结构件,铸钢件等。
7.1.3 对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7.1.4 废钢铁中不准有两端封闭管状物、封闭容器、易燃、易爆物、废旧武器及有毒物品。
7.1.5 废钢铁不准含有放射性物质,严禁混有医疗废物;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7.1.6 废钢铁中不得混有铁合金。严禁混入铜、锌、铅、锡等有色金属。
7.1.7 废钢铁中不得含有镀锌板等废钢。
7.1.8 废钢中不得有废铁、地条钢等。
7.1.9不允许有成套的机械设备、铸铁件、合金件及结构件。
7.1.10 密闭件必须按要求对向或轴向切开,内部不准带有水、油、易燃易爆等物质。
7.1.11 废钢铁的及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4223中的熔炼用废钢相应规定
7.1.12 卸车过程中发现货物异常,**夹杂、油污过大等情形。经生产、采购及废钢验收科确认,视情况加扣1-5吨、退货处理。
质量要求:厚度≥6mm,全车废钢超过10%低于本级别拒收。
7.2每车随机取样进行厚度测定。厚度小于基准要求1/2的直接扣除。厚度大于等于基准1/2小于基准其所占比例:不合格比例<5%时不扣吨,5%≤不合格比例<10%,每降低1mm,按照不合格部分的2%扣重;外形尺寸(长×宽)达不到合同要求。长度大于1200mm,不合格比例5%以内不扣吨;大于5%,按照不合格部分重量的10%扣重;单重达不到要求,小于0.1kg的废钢,按照不合格部分的3%扣重;单重大于1200kg 的废钢,20%及以下按不合格部分的10%扣重,20%以上按不合格部分的20%扣重。
7.3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已卸车重量(视为故意掺假):
7.3.1 故意在管状、容器等形状废钢件中加入水泥、石块等杂物的(比例<3%);
7.3.2掺入地条钢,≤1200kg的按实际数量扣除;>1200kg的视为故意掺杂,扣除本车重量;
7.3.3 其他故意掺假的行为。
7.4废钢中混有(如钢丝绳、铸铁管道、再生铁、火烧铁(炉条、炉篦、热风炉管等)、渣铁、渣钢、生铁篦子、铁合金、有色金属、矿粉、钢渣、切割渣、铁砂、油污、橡胶、珐琅、锈土、水泥、泥沙、生活垃圾等)杂质,每车杂质总量≤100kg,按杂质实际重量扣重;100kg<杂质总量≤300kg,按杂质实际重量2倍扣重; 300kg<杂质总量≤500kg 按杂质实际重量5倍扣重;杂质总量>500kg视为故意掺假,扣除本车已卸车重量。
7.5如遇潮湿或雨雪天气,可视情况对水分进行扣杂,当车厢积水严重时,可暂缓卸车,待积水排尽后,再行卸车。
7.6密封件、爆炸物等危险品处罚准则。
7.6.1 高度危险物品,如混有雷管、炸弹、炮弹、子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直接没收并交由安全部处置。
7.6.2 中度危险品(长度大于30cm或直径大于10cm),未加工或加工不彻底(未按要求对向切开或轴向)的大中型密封件,如氧气瓶、乙炔瓶、液压缸、液化气瓶、各种汽包、灭火器、千斤顶、减震器、大托辊、机械密封件、两头封闭的钢管等,带油、水、易燃液体的油桶、油枪,未拆卸的轴承座、开孔面积不足截面积1/2的大中型封闭容器等。按5吨/件扣重处罚。
7.6.3 轻度危险品(长度小于等于30cm或直径小于等于10cm),未加工或加工不彻底的小型密封件或其他密封件,如小气包、灭蝇罐、打火机瓶、机油滤清器等;小型皮带辊、托辊,汽车烟筒等,开孔面积不足截面积1/2的封闭容器。按2吨/件扣重处罚。
7.7有毒有害及放射性超标物资。废钢铁混入医疗废物;废酸、废碱及含氟、氰、酚等化工废物;蓄电池、电子垃圾及放射性超标物资等杂物,根据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8残余元素富集物资。废钢铁中含有残余元素pb、Zn、Sn、Cu、As等富集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7.9发现货物中明显有土、石块等非钢物质重量≥3%且﹤5%认定为作弊行为,扣除整车重量。
7.10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认定为恶意掺假:有薄铁皮、彩钢瓦、编织袋等包裹的非钢物质;其他封闭容器内装有非钢物质的;土、石块等非钢物质≥5%的。对恶意掺假行为,本次合同已送货部分全部扣除,剩余合同量终止,并做拉黑处理。
8.付款方式:买方货物入库后根据当日入库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上、中、下三旬结算,一旬结算一次货款,上旬结算入账次旬一次付清。卖方不开具发票,买方不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9.供货期:合同签订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后,第一批货物按买方现场用量接电话通知3日内到货,全部货物4日内送齐,(车辆到货日期内已在物流系统上排队视为已到货,不进行超期扣罚)。若有退货情况,换货时超出供货期的,次日车辆进场排队,不进行超期扣罚,若次日未进行车辆排队的按超期处理。根据炼钢生产需要,卖方应按照买方生产计划或通知均匀连续送货。货物送至买方料场。
10.交货地点:****料场。
11.报价包含至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及税金
12.报价有效期7天。
13.运输车辆要求为新能源车辆。
三、供应商报价要求
1.报价为一票到厂价(含13%增值税发票)。
2.各供应商报量不得低于招标数量30%,低于者将无法参与报量报价。
四、资审方式:资格预审(仅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报价)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2.****公司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2;
3.****公司竞价保证金,格式见附件3;
4.以上资料为资格预审必传项,缺一不可。
五、竞价参与及竞价文件领取
1.竞价文件领取方式:登录**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通过用户端登录供应商系统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材料上传截止时间为竞价文件领取截止时间,未及时上传将无法参与竞价。
1)上传材料需完整填写(例如时间)
2)尽量提前上传材料,预留改正时间
2.竞价文件领取时间: 2024年11月18日10:00至2024年11月21日10:00(**时间)
六、竞价时间和地点
1.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11月21日14:00(**时间)
报量时间:2024年11 月21 日14:00至14:10(**时间)
自由竞价时间:2024年11 月21 日14:10(**时间)
2.竞价地点:网络竞价,供应商登录**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用户端系统进行竞价。
七、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om)、**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www.****.com)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临港区黄海四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往东200米
联系人:王经理,刘经理
联系电话:155****1964 ,198****0685
2、监督电话:0539-****868 、邮箱****@163.com
3、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39-****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