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结果公示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规划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国土**、能源/土地
发布日期:
2024-11-18
成文日期:
2024-11-1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临时用地审批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18 10:57 信息来源:****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条例》,本项临时用地已经****规划局批准,现将审批结果公示如下:
用地单位 | ****公司 | |||
项目名称 | ****至**高速铁路**XI标运输便道及生活用房临时用地 | |||
土地位置 | **市掌起镇 | |||
批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耕 地 | / | 其 他 农用地 | 0.3045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 建设用地 | 0.0059 | |
园 地 | 0.8293 | 未利用地 | / | |
林 地 | 0.8439 | 合 计 | 1.9836 | |
批准使用期限 | 自2024年 11 月19日起至2027年11 月18 日止。 | |||
批准使用用途 | 运输便道、临时办公用房、工棚 | |||
批准文号 | 慈资规临〔2024〕017号 | |||
使用要求 | 1. 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在上述批准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2.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物,并在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3.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 应当自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 涉及林地的应在临时占林批准期限到期前办理续批;未续批的其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与批准的临时占林使用期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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