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政府关于淮河**至**尖航道提升工程(**境)项目建设用地批复》( 豫政土〔2024〕874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30.8076公顷(耕地27.7986公顷)、未利用地15.178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5765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2.1281公顷(耕地0.5232公顷)、未利用地8.8718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175公顷,共计57.5803公顷(其中耕地28.321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经研究,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作为淮河**至**尖航道提升工程(**境)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尖镇、往流镇,用地四至范围: ****尖镇建湾村、南至往流镇朱皋村、西至往流镇朱皋村、北至淮河。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尖镇、往流镇集体农用地30.8076公顷(耕地27.7986公顷)、未利用地15.178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5765公顷,共计46.5629公顷(其中耕地27.798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尖镇 | 28.5124 | **** | 56.25 |
往流镇 | 18.0505 | **** | 56.25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 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4.545万元。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区(主**)外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办〔2020〕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2619.163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保安置:社保资金共计3005.4024万元,预存入**县社保专户。
(三)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洪作刚 137****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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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