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濛阳街道东南片区配套道路建设一期项目
施工/标段答疑书
第01号
致各投标人:
提问内容:
1、疑问:1、招标文件21.特别约定“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承包人自愿同意则发包人享有豁免权,承包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本合同项下的施工工作,确保工程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且不得出现停工、欠付民工工资情形。承包人自愿放弃以发包人未足额履行工程款(含月进度款支付义务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若承包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人仍享有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权利。”与招标文件3.1“(9)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及民工工资,必须保证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该部分条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承包人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应原《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果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发出催告函要求发包人及时支付,如发包人继续拖延支付的,承包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施工。《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完全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且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那些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发包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不能停工”,实际上等于提前免除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承诺垫资施工,明显有违诚信原则。请招标人依法依规删除该类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回复:
1、项目资金充裕,相关约定不存在垫资情形,合同对发包人的进度款支付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出现延期付款仅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豁免,并未免除发包人的进度款支付义务;
2、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民事合同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为原则,招投标过程涵盖了要约邀请、提出要约、作出承诺、达成合意各个阶段,是否同意接受相关条款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判断。
2、疑问:招标文件12.4.1付款周期“2、若本项目申请到债劵资金、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合发包人完善相关资金手续,若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承包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支付的相应款项;若发包人拟用本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包括但不限于:ABS、ABN等),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接受资产证券化支付方式。若承包人未及时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且不违约。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招标人约定该类付款方式的比例。
回复:
关于招标文件12.4.1条约定的付款方式的比例并非固定比例,需根据项目进度款支付情况以及融资情况灵活确定。
3、疑问:工程量清单中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有材料名称明细。因CJZ文件生成和每个人选用定额和组价的不同,材料名称**序无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请问投标的材料名称**序是否以投标单位自主组价生成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即可
回复: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各投标单位可根据所套定额分析出来的材料及耗量自行填报,但需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需按照招标人给定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填报。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