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征地告〔2024〕12号
2024年11月4日,****政府批准的《关于**市2024年第5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蚌〔2024〕3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310公顷(51.46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五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4310公顷(51.465亩),其中:农用地3.4310公顷(51.465亩),含耕地3.1061公顷(46.591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区289号地块征收**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五组集体所有土地3.4310公顷(51.465亩),其中:农用地3.4310公顷(51.465亩),含耕地3.1061公顷(46.591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 号)、《****政府关于调整**市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蚌政〔2013〕38 号)、 《****政府关于调整**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1月22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政府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蚌政〔2024〕19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3月15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人民政府,地址:**区**大道1875号,联系方式150****5567。****规划局****分局****水利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吴小街镇、西门渡村、西门渡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五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小组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公告,****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 联系人:钱 旭 联系电话:150****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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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