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境责改字〔2024〕T5号
当事人名称:**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21MACUCNRH5F
地 址:**市**县壁州街道**村四社188号小**汽车城**台G1-01号
我局于 2024年11月7****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市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环境信访交办线索反映:“**县小江****搅拌站和诺江镇中****搅拌站未批先建,无环保手续”。经查,由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小江****搅拌站和诺江镇中****搅拌站以及水泥稳定料拌合站在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名称为“**县力迅城投综合拌场建设项目”,你公司未在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31日《**市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环境信访交办审签单》、11月1日和11月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月4日《估价咨询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0日内报批“**县力迅城投综合拌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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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