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年产3000吨清洗剂(不含次氯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请在本决定书之日起****生态环境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审批文号及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内容 |
1 | ****年产3000吨清洗剂(不含次氯酸钠)项目 | **市蒲北区洞庭湖路东段300米**01号 | **省****公司 | 长环审﹝2024﹞78号,2024年11月18日 | 一、原则批准《****年产3000吨清洗剂(不含次氯酸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意该项目在**市蒲北区洞庭湖路东段300米**01号建设。 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要求及建议,并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环评中提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作为该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的依据。 三、项目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固废按照环评提出来的防治措施要求进行治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的相关环保措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你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监察大队负责监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加强检查和监管。随着周围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局有权收回所办理的审批手续。 |
注: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查阅方式:****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查阅。
2、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环保窗口”;联系人:李文静,联系电话:037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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