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对2024年**市非常规水利用量计量安装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2024年**市非常规水利用量计量安装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最后报价超过此预算的为无效供应商。
5、采购需求:通过非常规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信息传输,实现非常规水源的实时数据传输和精准统计,为节水管理、统计、开发利用提供科学支撑,具体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7、质保期:2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根据(连财购〔2023〕4号)文件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2)、(3)条款可以选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选择承诺函,承诺函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参与磋商活动的授权委托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提供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近6个自然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事业单位人员未缴纳社保的,则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应网页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成交后不得分包、转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1日,上午9:00 - 11:30,下午14:30~17:30(**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获取地址:**市**区**路45-11号6楼;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委托人携带下列资料前来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2)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资料(3)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与,则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授权代理人参与投标,则需提供企业法人委托书、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
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现场核验完退还),同时提供报名全套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接受其报名。
4、磋商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9点00分(**时间)
2、地址:**市**区**路45-11号6楼会议室
3、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11月15日9点00分(**时间)
2、地址:**市**区**路45-11号6楼会议室
六、评标办法:
本次磋商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七、本次磋商采购联系事项: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系人:于主任
电 话:139****7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路45-11号6楼
联系人:魏工
电 话:187****2019
八、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截止时间结束后60天内有效。
3.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其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供应商关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修改、补充或变更信息,导致响应文件编制或提交失误,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次磋商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2份
磋商响应文件均使用 A4 规格纸装订,均使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送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 本项目采用多轮报价,最后报价阶段只有一次报价,并且以最后报价为准。
6.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本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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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