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4〕27 号
樊**
身份证号码:142725********0832
地址:**市**区**路**花园**号楼
2024年9月13日,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航拍时,发现**街道北霍村北地存在多处厂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位置展开排查。排查发现****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未生产,该厂内分三处堆放防水乳液原料、水泥、沥青,共计约18吨。该厂有混合搅拌机1台、分散搅拌机1台、圆筒搅拌机1台、沥青加热燃烧机1台、沥青添加输送罐1台。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后经调查,该加工厂未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认定,你加工厂总投资额为49100元,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45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9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处罚金额(X):1512.28,代入公式:1512.28=491+(2455- 491 ) x [ (5.0 / 5)2 + ( (12+12+12+12+12) / ( 52 x 5) )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12.28;
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罚款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的规定,最终拟处罚款:1512元。
我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伍佰壹拾贰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银行****公司**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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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