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生态环境局**分局,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良井镇飞鹅岭地段,力合良景厂房号2号、4号、6号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永壹****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良井镇飞鹅岭地段,力合良景厂房号2号、4号、6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4度34分30.369秒,北纬23度0分39.366秒,属于**项目,用地面积6094.88平方米。年生产板对板连接器21560万pcs、线对板连接器19600万pcs、车机连接器1680万pcs、输入输出连接器1280万pcs、高速连接器5700万pcs。 | ||
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以再生塑料为生产原料。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废润滑油、废原料桶、废含油金属碎屑、喷淋塔废水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