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北京石景山部分车辆(京ER7882金杯牌SY6513D3S3BH)转让公告
11月21日****部分车辆(京ER7882金杯牌SY6513D3S3BH)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1 | 发布时间:2024-11-15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720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处置部分车辆(京ER7882金杯牌SY6513D3S3BH) |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天健****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4-30 | ||||||||
4.7045 | 账面价值(万元)3.59436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标的价格含增值税,税率13%。 2、转让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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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 | |||||||||||
**市**区双峪路55号北区**区101-107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李国军 | 成立日期2018-08-06 | ||||||||||
1,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0107MA01DWP72D | 经营规模小型 | ||||||||||
零售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化学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02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会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Ⅰ类、日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文化用品、针纺织品、卫生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出租商业用房;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财政部监管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63897 | ||||||||||
**** | 批准日期2024-02-27 | ||||||||||
股东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股东会决议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8-0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1 | ||||||||||
**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王先生,电话:135****9671)。 3、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指**算账户。同意**产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7、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8、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1、本转让标的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如过户本市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小客车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 | |||||||||||
无 | |||||||||||
否 | |||||||||||
是 | |||||||||||
1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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