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EVA塑料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项目名称 | ****EVA塑料鞋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沙田镇长**工业区厂区改扩建项目一幢厂房第一层至第三层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主要从事EVA塑料鞋的生产,年产500万双(合计800吨)。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料从事产品生产。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射出发泡成型与脱模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总VOCs排放执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一氧化碳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