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城投新能源产业园项目——****碳厂房(光伏组件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办南亨西路,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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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投新能源产业园项目——****碳厂房(光伏组件生产) | 建设地点 | **市**区三和街道铁门扇村将军东**侧地段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45000平方米。项目年产182TOP-CON组件500MW、BIPV组件100MW。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物料应尽可能封闭运输,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洒水、防风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二)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纳入****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喷淋塔用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净水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落实相关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措施,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运营期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涂胶、灌胶、串焊、串联、焊接和包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弃土运输到规定场所,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生活垃圾应及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运营期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分子筛、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无尘布、废机油、空压机含油废水、废空容器、喷淋浓水、废滤网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