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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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区镇隆镇黄洞村(惠****公司厂房)4栋3、4、11层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光学镜头3000万PSC、高精度运水式模温机1万台、模具20套(自用)。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直接冷却水、间接冷却水、漂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造粒挤出、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及表9,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移印、烘干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清洗废水、蒸发浓缩废液、废包装桶、废油墨桶、废网版、含油金属碎屑、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