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区沙田镇**大道109号惠****公司产业园区项目1幢1-3层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BOPP不干胶带130吨、LLDPE拉伸缠绕膜560吨。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经收集后循环使用,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胶水混合、涂布、烘干、流延膜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及表9,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的排放限值,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印刷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厂界西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胶水罐、废油墨罐、废抹布及手套(沾水性胶水、水性油墨)、废印版、喷淋塔浓水、废干式过滤器滤料、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