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条款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等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采购标的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不得滥用“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填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当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相一致。如为货物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充分、准确反映货物制造商的信息,货物需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五、根据《财政部 ****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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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