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科技路9号房地产及设备
****经济开发区南区科技路9号房地产及设备
GR2024TJ****867
挂牌价: 1,173.9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1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白璐
联系电话: ****2142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07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经济开发区南区科技路9号房地产及设备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博成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8-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11-18 | |||||||||
1173.94 | 账面价值(万元)931.1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标的申请挂牌转让的房产项目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抵押、担保、占压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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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研究所有限公司 | |||||||||||
****开发区南区科技路9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王穆峰 | 成立日期2000-12-15 | ||||||||||
2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 | ||||||||||
911********20387XE | 经营规模微型 |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期刊出版;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493986 | ||||||||||
**** | 批准日期2024-08-27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集团****研究院转让**区科技路9号房产的批复(津食证发【2024】238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1-1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16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受让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供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王新瑶;联系电话:152****5255)。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项目所涉及房产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标的资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235万元交纳至**产权指**算账户。 4、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本项目公告和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 7、本次交易产生的转、受让双方的全部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本项目所涉及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235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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