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林产业循环利用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030MAA7A9CK07 | 建设单位法人:叶新国 |
王正雄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生态****园区A4地块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县林产业循环利用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63-C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县 ****-****生态****园区A4地块 |
经度:104.****0199 纬度: 24.****653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13 |
百环管字〔2023〕4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2-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 |
700 | 运营单位名称:**** |
****1030MAA7A9CK0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天龙****公司 |
914********642129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4********118936M | 竣工时间:2024-06-01 |
2024-05-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5-30 |
2024-10-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798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①酸精制设计采用离子树脂交换法,将回收酸通入氢型阳离子交换树脂,磷酸中的金属离子与氢离子交换,得到纯度高的磷酸,树脂饱和后,使用30%的盐酸使树脂再生,酸精制过程产生废树脂。②环评描述设置木屑粗筛、干燥、细筛工序,木屑首先进行粗筛,再进行烘干最后采用细筛转筒细筛,再进行下一道工序。③环评描述建设酸浓缩工序,变为未建设。④环评描述设置6t的生物质锅炉为磷酸法活性炭生产过程酸回收洗涤工艺和精制活性炭生产过程制浆工艺提供蒸汽。 | 实际建设情况:①酸精制设计采用离子树脂交换法,将回收酸通入氢型阳离子交换树脂,磷酸中的金属离子与氢离子交换,得到纯度高的磷酸,树脂饱和后,使用30%的盐酸使树脂再生,酸精制过程产生废树脂。变为酸精制采用98%硫酸除杂提纯,无废树脂产生。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项目酸精制工序变化,未导致污染物种类新增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环评描述设置木屑粗筛、干燥、细筛工序,木屑首先进行粗筛,再进行烘干最后采用细筛转筒细筛,再进行下一道工序。实际未建设木屑粗筛、干燥、细筛工序,项目外购已筛选干燥好的木屑作为原料。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该生产工艺变化,未导致污染物种类新增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③环评描述建设酸浓缩工序,变为未建设。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该生产工艺变化,未导致污染物种类新增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④环评描述设置6t的生物质锅炉为磷酸法活性炭生产过程酸回收洗涤工艺和精制活性炭生产过程制浆工艺提供蒸汽。实际未设置锅炉,酸回收洗涤工序热水由冷却工序产生的热水提供(炭活化料约450℃,项目采用冷却制浆桶内壁附盘管换热器,活化料在桶内,冷却水在盘管内,活化料热量接触盘管传热,冷却水降低活化料温度,冷却水吸收活化料的热量回收有用热源,被加热的水(约90-95℃)可用于酸回收洗涤。)。精制活性炭未建设。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该生产工艺变化,未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因此不属于重大变动。 |
工艺生产需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①成品烘干工序和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处理措施“水喷淋塔+25m高排气筒(5#)”,变为“布袋除尘+水喷淋+28m排气筒(DA002)”。根据监测结果可知,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废气达标排放,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成品烘干工序、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的排气筒(DA002)高度与环评设计不一致,DA002排气筒高度25m变为28m。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可知DA002排气筒为一般排气筒,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不属于重大变动。③环评描述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有酸回收洗涤工序的洗涤废水、磷酸精制回收的精制废水、二级喷淋废水、碱喷淋废水以及压滤机滤布清洗水等生产废水产生,生产****处理站(厂内设置处理规模为1500m3/d****处理站)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排入驮娘江。实际建设中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断损耗,无废水外排,仅需添加新鲜生产用水。****处理站。 | 实际建设情况:①成品烘干工序和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处理措施“水喷淋塔+25m高排气筒(5#)”,变为“布袋除尘+水喷淋+28m排气筒(DA002)”。根据监测结果可知,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废气达标排放,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成品烘干工序、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排放的排气筒(DA002)高度与环评设计不一致,DA002排气筒高度25m变为28m。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可知DA002排气筒为一般排气筒,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不属于重大变动。③环评描述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有酸回收洗涤工序的洗涤废水、磷酸精制回收的精制废水、二级喷淋废水、碱喷淋废水以及压滤机滤布清洗水等生产废水产生,生产****处理站(厂内设置处理规模为1500m3/d****处理站)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排入驮娘江。实际建设中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断损耗,无废水外排,仅需添加新鲜生产用水。****处理站。 |
生产需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设计使用30%盐酸,变为使用98%硫酸,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硫酸不是挥发性酸,项目主要原辅料变化,未导致污染物种类新增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设计使用30%盐酸,变为使用98%硫酸,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硫酸不是挥发性酸,项目主要原辅料变化,未导致污染物种类新增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需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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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8.924 | 118.9 | 0 | 0 | 18.924 | 18.924 | / |
0 | 31.288 | 71.34 | 0 | 0 | 31.288 | 31.288 | / |
0 | 4.31 | 29.6 | 0 | 0 | 4.31 | 4.31 | / |
0 | 0.28 | 0.32 | 0 | 0 | 0.28 | 0.28 | / |
0 | 0.0022 | 1.94 | 0 | 0 | 0.002 | 0.00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初期雨水池、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厂区采取“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雨水管网。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实际建设中仅建设完毕磷酸法活性炭1条生产线(设计2条),精制活性炭生产线未建设。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的生产用水不断损耗,仅用添加新鲜水,无废水外排。 | 达标排放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①沉降室+酸喷淋+水喷淋+高压静电除尘+45m排气筒(DA001);②布袋除尘+水喷淋+28m排气筒(DA002)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磷酸(热法)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2-2012)附录C中磷 | ①干燥废气:项目实际外购已干燥、细筛原料用于生产,未建设干燥工序,无干燥废气产生。②炭化活化工序:沉降室+酸喷淋+水喷淋+高压静电除尘+45m排气筒(DA001);③锅炉废气:未设置锅炉,无锅炉废气产生;④磷酸浓缩工序产生的废气:该工序未建设;成品烘干工序和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布袋除尘+水喷淋+28m排气筒(DA002)。精制活性炭生产线未建设。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炭活化废气中的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气态总磷浓度达到《磷酸(热法)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2-2012)附录C中磷的排放指标要求。成品烘干工序和研磨工序产生的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精制活性炭生产线未建设。 | 达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厂界东面、南面、西面、北面昼、夜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硬化生产区地面,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参照表划分重点污染防渗区、一般污染防渗区。本项目的重点防渗区域为转炉车间的搅拌捏合工序、洗涤干燥车间的酸回收洗涤工序、酸洗车间、循环车间、酸罐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事故应急池等,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为除重点防渗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所采取的防渗技术措施要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逐条落实。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控系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监测,观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与污染情况,同时要对土壤进行跟踪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 已落实,分区防渗,并在厂区范围设置了地下水监控系统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和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HW13900-015-13、HW08900-214-08,须按危废要求进行管理,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以上危险废物在委托处置前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管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木屑筛分杂质、细木粉、沉渣、砂粒、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污水处理站污泥、炉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收集后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或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暂存间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应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已落实。S3砂粒、S8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S6滤袋粉尘返回各生产工段;S7生物质燃烧器炉灰作为农肥外售;S4废机油暂存至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废料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磷酸法活性炭生产线未建设。项目未建设粗筛、干燥、细筛工序,无S1筛分杂质、S2沉淀灰渣产生;****处理站,****处理站污泥产生;酸浓缩工序改变,无废树脂产生。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在储罐区应设置足够应急容量的围堰,****处理站、罐区、危废暂存间按要求做防渗处理;并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和消防水池应对污水突发事故。 | 已落实。已按要求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储罐区设置足够应急容量的围堰,对罐区、危废暂存间按要求做防渗处理;并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应对污水突发事故。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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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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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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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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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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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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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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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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