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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决定,农业、林业、水利 |
**水利局 |
2024-11-19 |
2024-11-19 08:44 |
萧水审批〔2024〕40号 |
有效 |
暂无 |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初审:黄昌举 复审:孙天宇 终审: 赵海峰 |
萧水审批〔2024〕40号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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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生物质气化(固废二期)项目(备案号为:萧发改政务[2024]362号,项目代码:2406-341322-04-01-844574,以下简称“本项目”****开发区,项目**1×50t/h秸秆捆烧气化炉,年运行小时8000小时,年蒸汽产量26万吨。
二、根据《******生物质气化(固废二期)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同意项目生产用水近期以**闸河地表水作为水源,取水口与一期工程共用,取水口坐标E116°1′7.73″,N34°7′42.42″,年取水量为30.6万m3/a。****处理厂再生水满足项目用水要求时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水质、水量能完全满足该项目生产用水需要时,闸河地表水转为备用水源。
三、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当地地表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取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
四、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五、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接入**省水**实时监测与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
九、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