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 |
投诉人:适**(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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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景宁畲****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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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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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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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适**(浙****公司对景宁畲族自****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 的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 10月1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适**(浙****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 我公司于2024年9月17日提出的质疑事项1“该项目的实际开标过程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中开标程序的规定,即在尚未正式公布商务技术评分结果的情况下,便擅自提前数小时公布了投标供应商的价格信息(据此可算出报价得分)。此举侵犯了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知情权。同时,此行为还引发了报价确认后投标供应商商务技术得分遭受人为修改的潜在风险,严重损害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该开标程序存在不合法、不合规和不公正乃至违法的嫌疑。”景宁畲****交易中心于2024年9月25日给予答复为:此项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网政采云评标流程,评审委员会只有在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可开启报价文件,在商务技术评分结束时可选择不公布各供应商的具体得分,****公司质疑事项1中的情形。****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只字未提,我司对此答复不予认可。事实依据: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84页“6.3.4评标程序: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评标。6.3.5符合性审查(1****委员会应当对符和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2)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6.3.6商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过程中,如有样品或演示环节要求的,应与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各投标人演示顺序由政采云系统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按评标细则进行独立打分;6.3.7报价文件评审(1****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2)报价修正;(3)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4****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和评标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招标文件》详细规定了开标程序,依次为: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评标、报价文件评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项目的开标过程严重偏离了这一正规流程,违背了《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在尚未公布商务技术得分之前,便擅自于数小时前(即20:09分)提前泄漏了投标供应商的价格信息,从而间接暴露了报价得分。此行为直接触犯了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公正、公平与透明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了对招投标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此外,这一违规操作对投标供应商的知情权构成了深刻影响,特别是在商务技术评价得分这一核心环节上。投标供应商被不合理地剥夺了了解自身商务技术评价得分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环境至关重要.更为严重的是,该行为还引发了潜在的严重风险,即在报价得分被确认后,商务技术得分可能面临被不正当手段篡改的危险,进一步威胁到招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这一系列违规操作实际上是对投标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也极大地削弱了投标供应商对招标制度的信任。因此,该招标流程在公平、公开、真实、有效等多个维度均暴露出重大的缺陷,难以被视为一次真正意义上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采购活动。其最终结果的公信力也因此遭受了广泛的质疑和严重的削弱。
政府采购云平台——在尚未公布商务技术得分的情况下,提前公布投标供应商报价信息截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款 维护评标秩序,****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2:我公司于2024年9月17日提出的质疑事项2“****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起的《询标函》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错误地依据我司《投标文件》中所谓厂家与品牌不相符为由将我司恶意废标不合法,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违法行为。”景宁畲****交易中心于2024年9月25日给予答复为:质疑事项中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此项质疑成立,但因无澄清内容,不确定是否影响采购结果。事实依据:****委员会复核意见,评标委员会在编写询标函前设定时间为30分钟,编写询标函内容后点确认发出,系统默认设定计时为开始时间,而非以点击确认发出时间计时。实属理解设定发出时间错误,故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和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虽然回复此项质疑成立,但以“不确定是否影响采购结果”敷衍了事,未对评审错误将我司废标做出明确答复,也未对质疑成立事项明确结果。事实依据:****小组****委员会)于2024年9月05日22点00分,在投标供应商价格信息(据此可算出报价得分)已被提前公布,而商务技术得分尚未公布的情况下,错误地依据我司《投标文件》中提及的“厂家(制造商)与品牌不相符(不一致)”的理由,向我司发送了《询标函》。然而,该《询标函》规定的澄清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05日 22:25:00,给予我司澄清时间被极度压缩至仅25分钟,此举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过程公正、透明以及确保投标供应商享有合理澄清时间的规定。此行为不仅剥夺了我司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充分阐述与说明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损害了我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应得的有的公正评审待遇。实际上,在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第1191页~1198页“第四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部分,已清晰且充分地提供了“适**”商标的所有权证明。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并未设立任何条款强制要求品牌与生产制造商必须保持一致,也未禁止品牌通过合法授权委托进行生产制造。因此,****委员会)以此为由将我司恶意排除在外的废标行为,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凸显了评审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性,甚至可能构成违法操作。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评审专家4已在评审记录中明确表达异议,指出“本人和另外4个评委持不同意见,不同意在本环节废标”,这****小组****委员会)决定的非合理性和非公正性。由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报****公司的报价为投标基准价,价格分为30分(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由此可得****价格分为28.97分,****公司价格分为28.88分,**福康通****公司价格分为27.96分。(详见附件1)根据技术商****公司技术商务总分为(64.6+67+61.6+61.4+64)÷5=63.72分。(详见附件2)景宁畲族自****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技术评分明细表由附件1、附件2****公司总分为93.72分,****公司得分为****92.83分,****公司总分为92.24分,**福康通****公司总分为91.94分。(详见附件3)因此,我公司认为已严重影响了采购结果。手机短信——****委员会)2024年9月05日22点00分向我司
发起《询标函》截图
政府采购云平台——****委员会)2024年9月05日22点00分向我司发起《询标函》截图
政府采购云平台——****委员会)2024年9月05日22点00分向我司发起《询标函》的具体内容截图
政府采购云平台——****委员会)将我司以制造商与品牌不相符(不一致)恶意废标截图。其中评审专家4已在评审记录中明确表达异议,指出“本人和另外4个评委持不同意见,不同意在本环节废标。
我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已清晰****公司拥有“适**”商标的所有权的证明(附8张商标注册证)。法律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3:我公司于2024年9月17日提出的质疑事项3“中标供应商(****)未遵循《招标文件》中的明确要求,既缺失了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未提供完整的《报价明细表》。由于报价的不完整性,直接导致了报价得分的排序,进而对报价过程中的公平性与公正性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外,****委员会)亦未能恪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对投标报价的完整性进行应有的严格审查,这一疏忽严重损害了招投标程序的完整性、公平性及公正性。”景宁畲****交易中心于2024年9月25日给予答复为:此项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根据**** 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投标文件不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不完整情况。上述答复函中未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认真复核,对我司提供的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存在缺少“桌子”的报价及中小企业相关数据的声明的证明材料也未明确回复,故****小组、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勾结,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倾向。因此,我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认可。事实依据:该项目于2024年9月09****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然而,在公告的附件信息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文件存在遗漏,具体表现为未包含与《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第63页第227项“标的名称、货物名称”为“桌子”的产品所必须的有效声明。同时,在《报价明细表(货物类)》的附件信息中,也未能提供上述相同“桌子”的详细报价表,这一缺失同样与《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第63页第227项相对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采购标的数量和规格要求部分,第63页序号为227项的产品,其名称明确为“桌子”,并附有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性能等要求。然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于序号为227项的“桌子”存在关键信息缺失,包括标的名称、制造商、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及是否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相关数据。此情况表明中标单位在资格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因为无法证明第227项“桌子”是否为中小企业制造,从而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4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80页“6.2.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其投标无效。”、第83页“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 7.1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分包承接主体)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第84页6.3.5 符合性审查(1****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84页6.3.7 报价文件评审(1****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第101页“1.8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备注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标的:详见第二章采购清单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以及“1.8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第3行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无法考证,同时也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资格要求。综上所述,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中标供应商(****)投标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4:我公司于2024年9月17日提出的质疑事项4“中标供应商(****)未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中“诊疗床”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的要求。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关键事项上存在实质性负偏离。更为严重的是,****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未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一失误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流程的完整性、公平性与公正性原则。”景宁畲****交易中心于2024年9月25日给予答复为:此项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诊疗床”的参数要求并未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的要求,****委员会根据****的投标文件中“诊疗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上述质疑答复我司不认可,虽然《招标文件》未有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的要求,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组可以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让中标供应商违法经营生产。由此我****小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中标供应商勾结,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倾向。因此,我公司对此质疑答复不认可。事实依据:该项目于2024年9月09****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公告的附件信息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及《报价明细表(货物类)》文件中,关于序号91所提及的诊疗床,明确标注了其制造商为****,即本次招标的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三、商务要求部分,第67页6、售后服务要求:7.生产厂家需具备响应的生产能力和相适配的生产设备。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要求部分第69页序号20所列明的本项目特别规定“有一项实质性负偏离的(标“▲”号项),其投标无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要求部分第71页1.2.6 标有“▲”符号均属于“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要求部分,六 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第84页6.3.5 符合性审查(1****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七 ▲投标无效的情形要求部分第86页(1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 商务技术文件格式要求部分,第114页2.7 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中4. 不允许存在实质性负偏离。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数,投标文件无效;(招标文件中标注“▲”条款为实质性条款)。第六章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要求部分,第126页序号3评分内容技术偏离(25分)的评分项目内容1、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其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未标注符号的为其他技术条款,其它技术指标条款,每负偏离1条扣0.5分,最高25分,扣完为止。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经核查,已确认该中标供应商未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生产备案资质,且该生产厂家(制造商)亦不具备生产第11页中序号91、第48页中序号163、第49页中序号169、第51页中序号177、第52页中序号182以及第53页中序号187所列的“诊疗床”产品的能力及相应生产设备。鉴于此,中标供应商明显未达到《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基于上述事实,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核心内容上存在实质性偏离,应判定该中标供应商中标无效,并作为废标处理。遗憾的是,****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未能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进行,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充分的符合性审查,以确认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此疏漏严重损害了招投标过程的完整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
****管理局官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查询结果中未体现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数据内容截图
****管理局官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查询结果中未体现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数据内容截图
****管理局官网——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历史数据)查询结果中未体现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数据内容截图
****管理局官网——境内医疗器械(备案)查询结果中未体现中标供应商(****)及招标文件第11页关于序号91“诊疗床”的相关数据内容截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项5:对于景宁畲****交易中心在2024年9月25日回复的质疑答复函中的质疑事项2,答复内容为:“质疑事项中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此项质疑成立,但因无澄清内容,不确定是否影响采购结果。”景宁畲****交易中心认定质疑事项2成立,但未在****公司的质疑请求给出相应的回复。事实依据:景宁畲****交易中心在2024年9月25日回复的质疑答复函中认定质疑事项2成立,****小组****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起的《询标函》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质疑请求给出相应的回复。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要求重新审查中标供应商(****)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保与《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完全一致,并核实这些文件是否充分满足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条件。请求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重新启动本项目的采购流程,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合规性。投诉人提供了附件1政府采购云平台截图、附件2根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截图、附件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技术评分明细表截图、附件4招标文件第63页第227项“桌子”截图、附件5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附件6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明细表》、附件7质疑函、附件8****委员会复核意见、附件9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表。
被投诉人景宁畲****交易中心辩称:投诉事项答复1:此项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政府采购网政采云评标流程,评审委员会只有在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可开启报价文件,在商务技术评分结束时可选择不公布各供应商的具体得分,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投诉事项1中的情形。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诉事项答复2:投诉事项中澄清说明时间少于30分钟,此项质疑成立,但因无澄清内容,不确定是否影响采购结果。事实依据:****委员会复核意见,评标委员会在编写询标函前设定时间为30分钟,编写询标函内容后点确认发出,系统默认设定计时为开始时间,而非以点击确认发出时间计时。实属理解设定发出时间错误,故澄清说明时间少于 30分钟。法律依据:《****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诉事项答复 3:此项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根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投标文件不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不完整情况。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诉事项答复 4:此项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诊疗床”的参数要求并未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的要求,****委员会根据****的投标文件中“诊疗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被投诉****民政局辩称与景宁畲****交易中心辩称内容一致。
相关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 ,2024年8月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8月7日对采购文件中部分商务及技术分进行更正。2024年8月19日对采购文件的招标需求、开标时间进行更正。2024年9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00元。投诉人于2024年9月17日提出质疑。2024年9月25日代理机构对质疑作出答复,****政府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共收到9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并通过资格审查,其中2****委员会的商务技术符合性审查。在价格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向供应商适**(浙****公司就报价中品牌和制造商不一致的问题发起询标,适**(浙****公司未就询标事****委员会判定其报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三、2024年9月23日,****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协助答复,并出具了书面的《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对质疑事项1****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平台设立流程进行评审。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为编写询标函前设定时间为30分钟,编写询标函内容后点确认发出,系统默认设定计时为开始时间,而非以点击确认发出时间计时。实属理解设定发出时间错误,故澄清说明时间少于 30分钟。对质疑事项3答复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不完整情况。对质疑事项4答复为****的投标文件中“诊疗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
四、2024年9月9日,**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显示:共有6家供应商进行投标,其中****总分93.86,具体技术评分明细表如下:
五、评标委员会于2024年9月05日21点59分通过政采云平台系统向适**(浙****公司发送《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询标截止时间2024-09-05 22:25:00,适**(浙****公司在截止时间前未就通知事项进行答复。
六、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采购内容及清单显示产品名称共99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已完整性提供。
七、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未要求提供“诊疗床”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
八、投诉事项5的内容与投诉事项2的内容实质为同一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本项目采购组织机构先公开价格分并无不妥,且****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开,不存在开标程序违法,影响公正等情况,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在价格评审过程中,****委员**解有误,导致投诉人收到询标通知和答复时间间隔被系统设定为25分钟,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本项目投诉人投标的报价文件中的注册商标持有人与生产厂家为不同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投诉人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由于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委员会把投诉人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无不妥。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已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完整提供。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未要求提供“诊疗床”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制造资质。投诉人也未在法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诊疗床”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适**(浙****公司关于景宁畲族自****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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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