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出对《**省**县未古期铜矿地质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已收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的《**省**县未古期铜矿地质详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省**县未古期铜矿地质详查项目,建设性质为**,总投资378.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7万元),于2024年1月16日****改革局《**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01-532326-04-05-37782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村委会,场址中心地理位置:东经101 08′18.703″、北纬25 59′23.350″。项目为铜矿探矿项目,在前期地质勘查成果的基础上,利用地质填图、化探、槽、坑、钻探矿工程相结合的勘查技术方法,对勘探区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区面积2.35km2,临时占地使用量合计3100m2(其中钻探工程占地1300m2,槽探工程占地1800m3),申请勘查年度5年。本项目共设置钻探13个,设置探槽9条。本次坑探坑道依托原**县****公司未古期铜矿矿产**开发利用项目开采坑道进入,不新增地面用地;生活区、坑探废渣堆存依托原项目生活区和弃渣场,不新增用地和堆场,不设石料厂、土料场、弃渣场。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评要求,无环境制约因素;项目场址选择合理,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按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后,产生的环境影响满足相应环评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及运营对周边环境影响小,从环境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项目临时占地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积,加强施工期现场环境管理,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减少地表扰动;须加强各区域雨水收集沉淀处理,减少探矿过程的水土流失;项目在槽探、钻探作业结束后,须严格按要求对槽探、钻探作业遗留的钻孔进行封堵并进行植被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其他颗粒物“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作业生产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回用于井场作业及洒水降尘,不外排;本项目须完善原弃渣场四周的截排水沟,并在弃渣场场地下游设置沉淀池,淋滤水沉淀后方可排入附近箐沟;生活污水依托原项目隔油池、化粪池等生活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委托周边农户清掏做农家肥,本项目不设污水排放口。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采取基础减震隔音措施,对施工机械定期维护保养、合理操作。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施工期土石方开挖平衡,无弃渣产生,须按要求对临时表土堆场周边设置截排水沟和防护栏挡等措施。项目须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机油收集送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未古期铜矿具体建设项目开发前,须另行编制项目环评文件依法报批。
六、涉及发改、应急、市场监管、自然**、林草、工信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七、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落细。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请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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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抄送二份。
抄送:******公司、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