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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实现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教育精准资助、精准育人,根据黑教规〔2019〕9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贫困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中、高职学生。
第三条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生、辅导员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六)烈士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一)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由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相互联动、协同完成。学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 教育、****保障部****学校认**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五)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各班级、系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尽力做到精准资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配合财政、民政、人力**和社会保障、****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协同、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实现学籍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库切实有效的对接,确保各类型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民政、****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法定效力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各类型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及时对认定平台系统外临时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信息备案,学院以此为依据进行后期查询、校验、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申报,对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条 学院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同级教育行政、****保障部门及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学院****领导小组,****学院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中心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全院的贫困生认定工作。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身份核验。学院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办公室、****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纳入我省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可由学生提供。
****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六)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其他如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及存在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学院依据学生家庭具体实际情况而定。
2.困难。将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学院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院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如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突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重新认定并调整等级。
4.已认定的贫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已取得贫困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考虑资助。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贫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 积极引入预警机制于动态管理中,除第十五条款有关规定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预警。
1、学习主观不努力,考试(查)出现不及格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2、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喝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的象。
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学生,各系应加强教育。****学院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及相应资助,并****大学****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以及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贫困学生在资格认定、等级及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八条 除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及奖助学金外,各类、各途径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确认的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中心备案。
(五)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各系、各年级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
****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核实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学院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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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