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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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建设 地点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新型路基复合材料项目 | **** | ******公司 | **省**冀南新区**乡中史村村西(****厂区内) | 项目总用地面积8650m2(约13亩),其中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025.81m2(3.04亩),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线产生的废钢渣再加入辅料,生产新型复合路基材料。购置2套生产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路基材料45万吨,其中水稳路基材料20万吨,沥青混凝土25万吨; 项目投资:总投资1812.8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 | 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和保护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①水稳生产线废气:水泥筒仓呼吸废气经仓顶自带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收集,上料废气经上料斗上方设置的集气罩(四周加装软帘)收集,搅拌废气经管道收集,各废气经收集并引入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废钢渣、机制砂、废沥青路面再生料上料配料斗废气由集气罩(四周加装软帘)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废钢渣、机制砂、废沥青路面再生料筛分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9kg/h。③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废钢渣、机制砂烘干加热工序废气(物料滚动粉尘和天然气燃烧器燃烧废气)由管道密闭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浓度限值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邯文〔2021〕12号)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④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废沥青路面再生料烘干加热工序废气(物料滚动粉尘和天然气燃烧器燃烧废气)由管道密闭收集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搅拌机搅拌和出口废气、沥青储罐废气由管道密闭收集经引风机先引入电捕焦油器处理后再送入废沥青路面再生料烘烘干加热滚筒内二次燃烧,燃烧后的废气再由管道收集经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浓度限值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邯文〔2021〕12号)要求(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苯并[a]芘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苯并[a]芘排放浓度≤0.3×10-3mg/m3,排放速率≤0.085×10-3kg/h),沥青烟的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浓度限值要求(沥青烟排放浓度≤30mg/m3)。⑤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沥青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边界浓度限值≤2.0mg/m3,厂房外1h平均浓度≤6.0mg/m3和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2.废水。本扩建项目设备、车辆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循环水池,经过厂区循环水池沉淀后回用于水稳搅拌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中职工盥洗废水排入循环水池,经过循环水池沉淀后回用于水稳搅拌用水,不外排,其他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和风机加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处理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噪声≤60dB(A),夜间噪声≤50dB(A))。4.固废。①一般固体废物:废骨料统一收集后在车间内暂存,全部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水稳生产工序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工序中,不外排;污泥收集后回用于水稳工序的生产,不外排。②危险废物: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焦油用专用容器储存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润滑油桶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