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启动收回国有土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
本次收回**市国用(2004)第002833号土地证项下1227.08平方米(合1.84亩)国有土地位于**市**区**镇范围内,具体详见拟收回用地示意图和影像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权属调查情况,拟收回国有土地证号为:**市国用(2004)第002833号,发证用途为:餐饮旅馆业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权终止时间为:2069年6月25日。该宗地已开发建成****酒店,产权归属****公司、**辰烁****公司、王智、刘子沅、李珍凤、洪孝容、高建峰、庄清美(CHNG CHENG BEE)、张怡怡(TIONG YEE YEE CNRIS TING)、郝建国、顾仁敏、杨志军、王晓莲、史都华、李强、黄琼茵、郑友光、DRA IRA HASYDA HARAHP MSC^AHMAD BAKRI PUTRA IR MBA、王智、黄琼茵、徐润福、徐鑫、尤梦萍、ONG TIONG SOEN、黄琼茵、黄俊珍、李珍凤、张征明、傅开健、齐利锋等权利人共同所有,具体详见产权人信息情况表。
三、收回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收回国有土地将用于**江东新区海堤治理提升工程项目建设。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我局已以海资规管制〔2024〕1427****政府批准同意按评估价有偿收回上述1227.08平方米(合1.8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我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评估、补偿工作,****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调查、清点、评估、补偿和征拆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将通过评估的方式确认补偿价格,以此公告发布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我局将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报名,根据报名情况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认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2018〕4 号)等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开展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经随机抽选的专家评审后进行备案确认,并根据备案确认****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依此作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价格参照《**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府规〔2024〕4号)执行,标准之外的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政府具体负责评估补偿事宜。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如拟收回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已出租,且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归属第三人的,应通知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政府开展调查、清点、评估、补偿和征拆工作。
五、补偿对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归上述产权人共同所有,将根据产权人分摊比例相应支付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海****市政府办公区15栋北楼2019(联系人:罗妙丹;电话:****057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门户网站和拟收回国有土地所在****酒店内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 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
(二)根据《自然**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产权人对本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书面申请。提交地址为:海****市政府办公区15栋北楼2019(联系人:罗妙丹;电话:****057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拟收回用地示意图、影像图
2.产权人信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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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收地示意图.pdf
附件2:产权人信息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