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市文教西路15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临平区塘栖镇**街101号
被投诉人 2 :**省国际****公司
地址: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石灰坝7号13幢103室
四、基本情况
**市****公司关****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编号:****,包号:标项2)采购文件的投诉,于2024年10月0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需求“▲1.1扫描架孔径:≤70cm”,“▲2.3探测器 Z轴覆盖宽度:>20mm”,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新要求,投诉人主张“两条之间就有矛盾。采购人是为特定品牌而设定的”;采购需求“2.2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mm”“3.3最薄扫描层厚:≤0.6mm”,投诉人主张“采购人是为特定品牌而设定的”,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审查意见》、医院前期对调研厂家及参数情况、对照表以及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在投诉书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事项再次确认,提供了《关于**市****公司对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投诉事项的说明(补充)》。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在评分标准的制定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等二个标项医疗设备(编号:****,标项二)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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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附件信息:
临平财处〔2024〕4号.ofd (92.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