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正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魏小江(**县****加工厂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500xxxxxxxxxxxx894
地址:**市**区**镇**岗3组49号
根据群众投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对魏小江经营的**县****加工厂****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大量粉尘产生,厂区内未配套建设相应降噪防尘设施,厂房内的粉尘未经任何处理跑冒至外环境,厂外地面、外墙及植被上有大量粉尘堆积。经执法人员查阅资料及问询,你加工厂自2022年7月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以来,未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10月23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工厂基本信息、你加工厂现场检查时生产经营情况、厂区设施建设情况、手续办理情况、生产期间大量粉尘跑冒等事实。
(二)2024年10月23日《**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工厂未办理相应环保手续的原因、执法人员曾要求整改但依旧进行生产的情况及原因等。
(三)魏小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魏小江的个人身份信息。
(四)《******分局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5页。****加工厂****工厂正在生产、有大量粉尘产生、厂内外有大量粉尘堆积等事实。
(五)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4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时间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起听证申请。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会商会议,会议认为:你加工厂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你加工厂生产经营期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并多次引起群众信访投诉。基于此,应当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4〕6号)中的拟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正环罚告字〔2024〕6号)及其《送达回证》《案件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艾鲜 电 话:0851-****1275
地址:****中心****中心大楼)11楼生态****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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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