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枣庄公安局所属资产处置转让公告
11月25******局所属资产处置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其他物资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5 | 发布时间:2024-11-15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所属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资产转让
项目编号:****
所在地区:**省 **市 薛**
挂牌方式:总价挂牌
转让底价(万元):0.3752
资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产权隶属:市属
标的性质:国有
是否允许联合转让:否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资产概况:
标的详细信息
项目名称:****所属资产处置
建筑结构:
土地类型: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工程位置:
预计建设期:
资产描述:
标的图片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事务所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2024-06-28
评估报告文号:枣中实评报字【2024】第062号评估报告
律师事务所:
标的评估值(万元):0.3752
账面原值(万元):
账面净值(万元):
转让方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经济类型:
所在地区:**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转让方联系人:
转让方联系电话:
披露信息
披露方式: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保证金金额(万元):0.11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7
是否采用动态报价:是
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时采用的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是否自动延牌:否
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日17:00前
挂牌期满后 N 工作日:
结算主体:通过中心线上系统结算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审核级别:需审核
交易机构联系人:高女士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632-****876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163.com
办事处联系人:
办事处联系电话:
办事处联系邮箱:
看货联系人:
看货联系电话: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处置资产300项,评估价值3752元,挂牌价格3752元。转让标的实际情况以移交现状为准,本次转让标的明细详见以下附表。
2、该标的为废旧资产,意向受让方需明确废旧物资真实现状;转让方强调,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牵涉的拆除、搬运、清理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清运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问题的全部责任。
4、资产清单详见****事务所枣中实评报字【2024】第062号评估报告。本次处置标的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据。
5、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话电:0632-****876。
2、该标的为废旧资产,意向受让方需明确废旧物资真实现状;转让方强调,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看样,未查看标的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牵涉的拆除、搬运、清理等全部费用。并承担清运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问题的全部责任。
4、资产清单详见****事务所枣中实评报字【2024】第062号评估报告。本次处置标的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据。
5、标的查看联系人:高女士 联系话电:0632-****876。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剩余尾款及佣金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成交后受让方如出现违约按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转让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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