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威顿新****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华能**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能威发〔2024〕1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华能**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华能**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
送出线路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9月20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华能**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华能威顿新****公司、**敬天****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2024年6月26日,临****管理局以临行审发〔2024〕346号文对华能**1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220kV送出工程项目予以核准,项目编码:****。建设项目从华能**220kV升压站向北出线,跨越太什公路、什细公路,避让太**规划用地,向**太**村东侧,向东南方向避让太**村旅游景区,跨越G108国道,向东跨越汾河及南同蒲铁路,****电站西南侧约1.3km处,改为单回线路,110kV线路待定,220kV线路向东跨越110kV陶汾线,绕****电站东侧,经已建双回终端塔架空进入南起第五架构。路径长度9.3km。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建设项目跨越汾河段,涉及塔杆G11和G12以及架空线路。
三、评价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建设项目架空线路导线弧垂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