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地块
占地面积:81496.362m2
地理位置:**市**区东环街东环路118号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闲置空地
未来规划: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村庄建设用地)(B1/B2(H14))、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文化娱乐用地(A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42)、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城市道路用地(S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学院****研究所、******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拟变更用地性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知,调查地块早期为农用地,1993年11****总厂获得调查地块使用权,电机总厂于1994年至1995年陆续建成厂房后投产,1998****总厂转制为****,明珠电气生产经营至2024年5月迁离调查地块,2024年9月地块内厂房拆除完成后闲置。
调查地块内历史企业包括****、******公司、****公司****研究院(仅作仓储)、**君****公司,明珠电气主要从事变压器生产,新禺电工主要生产纸包线电磁线,君和电气主要从事开关器组装。通过污染识别分析可知,调查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包括四个历史阶段涉及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区(包括各生产车间、油罐区、油库、污水处理站、危固废暂存仓等),重点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铜、镍、锡等)、石油烃(C10-C40)、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SVOCs(多环芳烃等)、氟化物等。
周边地块历史企业包括轮胎厂、锻压机械厂、****制造厂、设备厂、电子厂等,经污染识别分析可知,周边地块潜在特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铜、铅、镍、锌等)、石油烃(C10-C40)、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SVOCs(邻苯二甲酸酯类、多环芳烃等)等。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地块潜在特征污染物及相邻地块的影响,调查地块潜在风险区域包括四个历史阶段涉及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区(包括各生产车间、油罐区、油库、污水处理站、危固废暂存仓等),另考虑生活区紧邻东侧华南轮胎,出于保守考虑,本次调查生活区按照重点区域考虑,潜在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铜、镍、锡、锌等)、石油烃(C10-C40)、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SVOCs(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酯类等)、氟化物等。地块存在潜在污染风险,应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含堆土、对照点)采样工作于2024年10月29日~11月3日开展,地下水采样工作于2024年11月5日开展。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采样点66个,采集土壤样品277组(不含平行样);堆土布设3个采样点,采集3组堆土混合样品(不含平行样);地块外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共采集2组表层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分析了pH值、水分、36600-2018中的基本45项、石油烃(C10-C40)、锌、铬、锡、氟化物、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多环芳烃8项在内的共66项指标。
调查地块内共布设7个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点,采集地下水样品7组(不含平行样),分析了包括常规指标(pH值、浑浊度)、重金属和无机物11项(铅、镉、砷、汞、铜、镍、六价铬、氟化物、锌、锡、铬)、挥发性有机物(VOCs)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26项(含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多环芳烃8项、石油烃(C10-C40))共66项指标。
(一)地块内土壤检测结果如下:
①pH值范围为4.5-9.75,以无酸化或碱化、轻度酸化土壤性质为主。
②11种重金属和无机物中,除六价铬未检出外,其余指标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
③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间,对-二甲苯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
④26项半挥发性有物(SVOCs)中,除苯胺、2-氯苯酚、苊、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未检出外,其余指标均有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
综上可知,调查地块土壤各项指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二)地下水检测结果如下:
①pH值范围为5.9~10.5,满足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
②浊度值范围为129~200NTU,均超过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最大超标倍数为20倍,由于浊度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仅为感官指标,对人体造成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③11项重金属和无机物指标中,六价铬、汞、铬未检出,砷、镍、铜、锌、镉、铅、锡、氟化物不同程度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
④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仅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
⑤26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中,仅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
综上可知,调查地块地下水各项指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潜在特征污染物含量均无超筛选值情况,调查地块符合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村庄建设用地)(B1/B2(H14))、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文化娱乐用地(A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42)、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城市道路用地(S1)的规划使用要求,土壤及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调查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不需要进一步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