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环境局**分局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沁环发〔2024〕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段柳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段柳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浊漳西源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项目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项目的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附件:**段柳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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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段柳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项目防洪影响
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9月20日,****组织专家在**召开《**段柳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环境局**分局、**千年城市规划****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顺水水利****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3年4月17日,****改革局以沁发改发〔2023〕32号文对**段柳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编码:****。项目位于定昌镇浊漳西源长江桥下游河道2.4km处,设计日处理污水规模为1.2万m3/d。工程于2024年4月开工,目前,工程主体基本完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平+垂直复合潜流人工湿地26505m2,河槽整治296m,砌筑堤防挡墙419.5m等。工程位于浊漳西源河道治导线范围内。
二、防洪影响分析范围为浊漳西源桩号K27+552-K30+158,上、下游分析影响范围2.61km,左、右岸影响分析范围为河道规划50年设防标准下的洪水淹没范围。
三、浊漳西源河道现状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P=10%)、规划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P=2%),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影响分析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采用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影响分析报告》防洪影响分析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项目的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