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4349/2024-32193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7日 |
标 题:****审批局关于**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投资〔2024〕8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8日 |
****林业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的请示》(钦市林字〔2024〕10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对**壮族自治区**市森林防火道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市境内,分布于**县、**县、**区、**区,项目已于2024年7月开工,为补报方案。项目总挖方量69.24万m3,填方量16.45万m3,弃方量52.79万m3;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3.09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三)同意按主体工程区、弃土场区、表土堆放区和施工便道区等4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五)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671.65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46.399万元,其中**县13.629万元、**县26.301万元、**区58.729万元、**区47.74万元。
二、项目单位****、****税务局、****税务局、****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水利局****水利局报备,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局****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水利局重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报我局审批。
****审批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