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市移动排涝能力提升项目(一期)运输车、多用途乘用车及轻型多用途货车采购(第五批次)(一标段:6.8m厢式运输车及9.6m仓栅式运输车)、(二标段:4.2米货箱运输车)、(三标段:9座多用途乘用车)、(四标段:6座多用途乘用车)、(五标段:轻型多用途货车)”项目澄清补遗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付款方式增加以下条款:
1、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该车辆采购项目合同总价70%的预付款,同时卖方须****银行保函及收款收据,银行保函须为独立性即见索即付保函。
2、预付款扣回方式:拨付第一次到货款时扣回100%预付款,若第一次到货款不足扣回预付款时,从后续到货款中继续扣回,直至预付款扣回完成,同时退回预付款保函。
3、预付款担保形式为:****银行出具的独立性即见索即付保函,****公司保函或保险保函。
4、本合同的所有设备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待设备全部到场并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保函条款以买方提供的要求为准)作为设备质量担保,****银行保函及收款收据后,将质保金一次性支付至卖方。质保期内卖方须向买方按时支付三年内车船使用税、交强险和商业险费用以及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易损易耗配件、正常维修、正常保养等发生的一切所需的全部费用,待质保期满且卖方履行完质保期内的全****银行保函。
二、招标文件中,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0条质保期及质保金的退还修改以下条款:
1、10.2条修改为若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卖方应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买方可自行修理并要求卖方支付修理费用。
2、10.4条修改为质保期内,卖方应按期向买方支付所售设备车辆三年车船使用税,并按期购买三年交强险、三年商业保险费,(每年保险额度为: )以及按时支付三年内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易损易耗配件、正常维修、正常保养等发生的一切所需的全部费用(若由卖方负责承担设备易损易耗配件更换、维修、保养的,相关费用不再由卖方支付给买方)。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以买方通知为准。
3、增加10.5条若卖方未按照准用合同条款第10条的约定,履行质保期内的相应义务,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保函要求担保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不足部分,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为:除原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外,卖方延期支付质保期内费用的,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延期支付违约金。
三、招标文件中“交货总期限为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包括运输期、现场调试期)”调整为“交货总期限为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包括运输期、现场调试期)”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表 10.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6.发出中标公示且完成合同谈判后3日历天内须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请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进行投标。
本次澄清补遗公告发布时间距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满足15天,开评标时间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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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